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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2018)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的通知

    財會[2018]2號? ? ? 2018-01-05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規范電網經營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電網經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滿足國家輸配電定價核定和監審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在電網經營企業范圍內施行,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其配電業務參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

    財政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電網經營行業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品成本核算項目和范圍

    第三章 產品成本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規范電網經營行業產品成本核算,促進電網經營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服務輸配電價格和成本監管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于電網經營企業。

    本制度所稱的電網經營企業,是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提供輸配電服務的企業。

    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其配電業務參照執行。

    三、本制度所稱的產品,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四、電網經營企業應合理劃分輸配電服務成本與其他業務成本之間的界限。

    輸配電服務成本,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送和提供電能在輸配環節所發生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與輸配電網絡及設備運行、維護等直接相關成本及間接分配計入的成本。

    五、輸配電服務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驟包括:

    (一)按照電壓等級合理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二)根據實際管理層級,設置成本中心;

    (三)在成本中心下分電壓等級設置成本項目,將相關直接成本費用要素歸集至相應直接成本項目;同時,在成本中心下設置間接成本項目,將相關間接成本費用要素歸集至相應間接成本項目。

    (四)對間接成本項目歸集的各項間接成本費用要素,選擇科學、合理的分配基礎,將其分配至不同電壓等級,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六、電網經營企業產品成本核算應當按照國家輸配電定價相關政策規定,依據不同電壓等級和用戶的用電特性和成本結構, 分電壓等級確定輸配電服務產品類別,進行成本核算。

    七、電網經營企業根據行業特點,通常設置“生產成本—— 輸配電成本”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成本費用要素,對成本費用要素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章 產品成本核算項目和范圍

    一、產品成本項目

    電網經營企業產品成本項目主要包括:

    (一)固定資產折舊,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對輸配電業務相關專用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費。

    (二)直接材料,是指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業務直接耗用的材料費。

    (三)直接人工,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向直接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支付的人工費。

    (四)其他運營費用,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正常輸配電業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各項間接費用。主要包括折舊費、人工費、修理費、輸電費、委托運行維護費、電力設施保護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安全費、檢測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會議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車輛使用費、其他費用等。

    二、產品成本費用要素

    電網經營企業產品成本費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折舊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對輸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業務耗用的消耗性材料、電能計量裝置、事故備品、燃料和動力等費用。

    (三)人工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資及津補貼、福利費(含辭退福利)、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以及發生的勞務派遣費及臨時用工薪酬支出等。

    (四)修理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在維護電網運行安全、保證電能輸配過程中發生的相關修理費用。

    (五)輸電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送、購入或備用電力而支付給其他電網經營企業的過網費。

    (六)委托運行維護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網運行維護、設備設施運行維護等發生的費用。

    (七)電力設施保護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保護輸配電設施而發生的電力設施標識費、補償費、護線費等。

    (八)租賃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采用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資產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租賃費、通訊線路租賃費、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設備租賃費、車輛及車位租賃費等。

    (九)財產保險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與輸配電業務相關設備、車輛、房屋建筑物等資產投保所發生的保費支出。

    (十)安全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等。

    (十一)檢測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根據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需要,對各類精密設備、儀器儀表、計量裝置等進行檢測、檢定發生的費用。

    (十二)勞動保護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發生的費用。

    (十三)辦公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發生的辦公費用。包括辦公用品及雜費、報紙雜志及圖書費、印刷費、郵電費、辦公通信費、辦公設施耗材及維修費、氣象服務費等。

    (十四)水電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耗用的水、電、煤氣費用等。

    (十五)差旅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出差交通意外傷害險、住勤補貼等費用。

    (十六)會議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召開或參加會議發生的費用。

    (十七)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耗用的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生產及辦公用工器具、物品的攤銷費用。

    (十八)無形資產攤銷,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使用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按規定進行攤銷的費用。

    (十九)車輛使用費,是指電網經營企業為輸配電業務發生的車輛修理、年檢、停車、過橋過路、燃油、清潔等費用。

    (二十)其他費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項成本費用要素的其他費用要素。

     第三章 產品成本歸集、分配和結轉

    電網經營企業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別成本項目,對輸配電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一、成本中心的設置

    電網經營企業通常按照管理層級設置成本中心。

    二、產品成本的歸集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歸集。

    將提供輸配電業務相關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折舊方法計提并可直接計入相應電壓等級的折舊費,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下相應電壓等級的固定資產折舊成本項目。

    (二)直接材料成本的歸集。

    將輸配電業務直接耗用的相關材料成本,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相應電壓等級的直接材料成本項目。

    (三)直接人工成本的歸集。

    將輸配電業務直接耗用的相關人工費,直接歸集到成本中心相應電壓等級的直接人工成本項目。

    (四)其他運營費用的歸集。

    對無法直接歸集計入相應電壓等級的費用,歸集到成本中心的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

    三、產品成本的分配和結轉

    (一)其他運營費用的分配。

    對于不能直接歸集到相應電壓等級的費用,由電網經營企業月末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分配至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服務。分攤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折舊費、材料費、修理費等與資產相關程度較高的成本,可按照上年末各電壓等級的電網固定資產原價或其他合理分攤基礎,按月度進行分配結轉;年末,按照當年實際加權各電壓等級電網固定資產原價或其他分攤基礎,進行調整。

    人工費等成本費用,可按照上年度各電壓等級輸送電量

    (售電量)等分攤基礎,進行分配;年末,按照當年各電壓等級實際輸送電量(售電量)等分攤基礎,進行調整。

    (二)產品成本的結轉。

    輸配電成本應按月度進行分配和結轉,通過直接計入與分配計入成本的方式形成不同電壓等級的成本。其中,將其他運營費用中分攤的折舊費結轉至成本中心下相應電壓等級的固定資產折舊成本項目;將其他運營費用中分攤的其他成本費用結轉至成本中心下相應電壓等級的其他運營費用成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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